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法治发挥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营造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关键一环。人人都是营商环境建设者,案案都是营商环境试金石。
临武县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动融入当地发展大局,积极推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为构建新时代高质量临武发展贡献法院智慧。近日,临武法院审理了一起有关诉讼时效的涉企买卖合同案件,切实解决了企业之间的合同纠纷。
01基本案情
某煤炭公司与某石灰厂双方于2018年电话磋商约定石灰厂以640元一吨的价格向煤炭公司购买煤炭,双方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2018年至2019年期间,双方发生了连续买卖煤炭的业务。2019年石灰厂支付完最后一笔货款后便至今再未支付,剩余货款仍有7万元未支付。煤炭公司催讨未果后,诉至法院。
审判过程中,面对原告煤炭公司的诉求,被告石灰厂以本案起诉已过三年诉讼时效进行抗辩。
02法院判决
本案煤炭公司与石灰厂虽然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根据双方提交发票等证据以及石灰厂的自认,可以确认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已实际履行,故本院认定双方成立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
本案中煤炭公司与石灰厂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双方亦未约定付款期限。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付款的宽限期以及石灰厂明确表示不支付货款的事实,因此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也无法确定,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故石灰厂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本院依法判决被告石灰厂支付原告煤炭公司货款7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被告石灰厂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03法官说法
“诚信经营是市场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既然已经作出承诺,就要遵守,在今后合同履行期间,要务必按约支付货款及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诚信守信不仅是企业的生命,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临武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公正审理,保护合法权益,鼓励和倡导诚信交易,督促企业及时履行合同义务,运用法律手段强化诚信经营意识。
营商环境关系全局、关系长远,是稳定市场信心、激发经济发展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因素。下一步,临武法院将继续秉持以法治“善为”促营商环境“更优”的理念,助力营造诚实守信的交易环境,切实提高企业在司法案件中的满足感,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审 刘彦希
二审 黄欣
三审 邝海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