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在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要职能作用,始终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在涉企纠纷中通过财产保全,对涉案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后续的审判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01基本案情
“法官,我刚立了一个案件,要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被告公司有钱不付。”
2023年,原告某贸易公司的代理人刚立完案就找到临武法院武水法庭法官,诉说被告某集团公司是个大公司,有支付能力,但就是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货款的给付义务。而原告是个微型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流通资金少,多年来被被告拖欠货款积少成多,导致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出现困难。为此,承办法官仔细阅读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并同意了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并依法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存款。临武法院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了上诉,中院经审理依法维持了原判决。随后,在法院的督促与公司账户被冻结的情况下,被告某集团公司主动履行了货款的给付义务。原告也向法院申请解除了对被告的财产保全。
“衷心感谢临武法院的工作人员,这么快就解决了我的问题。希望更多的人可以通过财产保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可见,财产保全制度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促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保障的有利措施。
每一个涉企案件都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试金石。这起纠纷从申请保全到案结事了充分彰显了法院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坚定决心。下一步,临武县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财产保全“以保促执”的优势,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02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一审 李丰峰
二审 雷晓军
三审 邝海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