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环境是市场主体发展之基、活力之源。对企业来说,好的营商环境就像阳光、水和空气。近年来,临武县人民法院始终把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摆在突出位置,充分发挥审执职能,以案促改,优化服务,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近日,临武法院民事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切实解决了企业货款支付难题,为企业的发展厚植法治沃土。
基本案情
某建材公司与某建筑公司、李某签订《买卖合同一》,约定:“因工程需要,某建材公司向某建筑公司供应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砖,并约定乙方进货中途暂停或提完所有预定规格数量的蒸压加气砖,必须在10至20天内把所有欠款付清,超过付款期限,乙方必须支付甲方按日计3%的货款违约金。”后因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砖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某建材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又签订了《买卖合同二》,合同约定除单价变化外,其他约定事项与《买卖合同一》一致。2019年至2022年某建材公司多次为某建筑公司、李某某供应蒸压加气砖,截至2022年1月30日尚欠某建材公司19万元货款未支付,经多次催讨未果,某建材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先后签订的《买卖合同一》与《买卖合同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某建材公司向某建筑公司提供了货物,建筑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然某建材公司主张李某是建筑公司挂靠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诉求,未提交证据证明,且李某仅在《买卖合同一》中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处签字,建材公司应向建筑公司主张货款,其要求李某支付货款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故本院判决被告某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建材公司货款19万元及违约金。
法官说法
优化营商环境是助力社会治理的重大举措,临武县人民法院主动融入地方发展大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临武县人民法院将不懈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通过审判工作为企业发展注入法治信心,为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积极贡献司法力量。
一审 黄欣
二审 李明
三审 邝海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