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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临武法院:打击网络侵权 筑好企业名誉防线
作者:刘雅丹  发布时间:2024-10-30 08:50:40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通过网络侵害企业名誉权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有些人自以为披上“网络马甲”,就可以“按键伤人”。近日,临武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在网络平台发布不实言论诋毁企业名誉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切实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优化了网络营商环境。基本案情



NO.1 

      2022年8月15日,被告王某在原告某家具超市处购买了一款科技布沙发,向原告反映该科技布沙发左侧出现霉斑。原告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前往被告家中查看沙发情况,称沙发发霉是天气原因导致,但被告坚持认为是沙发质量问题导致的发霉,原告同意帮被告王某免费更换沙发套。但被告王某以担心同款科技布会出现同样问题为由,要求更换仿皮或真皮材质的沙发,原告又同意了被告更换皮质沙发。被告去原告门店挑选皮质沙发,但未定下来选哪款,于是被告又要求原告退还沙发款。


NO.2 

      原、被告因沙发发霉问题协商未果,于是被告在抖音平台、小区业主总群(355人)中发布案涉沙发照片和视频,并发布“超市家具质量差、降价快、大品牌家居产品质量问题不给处理”等不实言论,引发多人围观评论。原告某家具公司要求被告王某删除视频,停止侵权,但被告仍未删除,原告遂向临武县人民法院提起名誉权诉讼。

法院判决


NO.1 

      本案从客观角度来看,被告王某在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购买的案涉沙发系质量问题导致沙发布套发霉的情况下,多次在抖音平台和业主群发布有关某家具超市质量差、降价快、大品牌家居产品质量问题不给处理等言论。而抖音和微信现已成为重要的社交媒体,被告在抖音平台和微信群发布上述言论,会让社会不特定人群浏览、知悉。这类字眼让人看后不可避免地对原告的评价降低,使原告的社会地位下降,影响了他人对原告产品的公正评价,故被告王某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从主观角度来看,被告王某于2023年9月21日第一次在抖音发布案涉沙发视频后,原告分别于9月22日、23日,10月16日要求被告删除视频,并停止侵权。但被告仍然多次在抖音平台发布对原告名誉不利的信息,主观上具有贬低、毁损原告名誉的恶意,故被告王某在抖音平台和微信群发布对原告不利的言论构成名誉侵权。


NO.2 

      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删除其发布在微信小区业主群及抖音平台上针对原告的侵权内容,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原告的经济损失费。后该案上诉至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

法官提醒



      通过互联网诋毁企业名誉,具有受众多、发酵快、传播广、负面影响持续长的特点,依法保护企业名誉权是构建法治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同时要遵守法律和道德底线,发布言论应当实事求是,遵纪守法,理性发声,文明用网。如果罔顾事实,不分青红皂白做“键盘侠”,甚至为泄一时之愤,逞口舌之快,侵害企业名誉权,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通过对民营企业名誉权的司法保护,依法惩治了故意误导公众的极端言论行为,有利于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的舆论环境,法治环境。

        

一审 黄君其

二审 邹红卫

三审 邝海飞






 
来源:临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曹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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