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申报保险纠纷,
事出有因,
该不该支持赔付?
法院这样判!
01
✦ 基本案情 ✦
2023年6月4日早上,盘某出门去巡河、检查防溺水,不慎摔倒在地,等村民发现时已死亡。
盘某妻子马某从案外人陈某处得知,包括盘某在内的12名护林员都由案外人陈某统一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每人保险金额400,000元。于是,马某立即打电话要求保险公司赔付盘某的保险赔偿款。保险公司遂委托保险公估公司对死者盘某的死亡原因进行调查,调查结论为:被保险人盘某因巡河时不慎死亡,具体死亡原因不明。
保险公司与马某签订《赔付协议书》,载明:“被保险人盘某发生意外身故死亡,经双方同意,保险人根据保单约定向被保险人/受益人赔付80,000元。在全部支付前述款后,保险人就前述保险事故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解除。”现该80,000元保险赔付款已赔付到位。马某以该赔付协议书存在重大误解,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为由,向临武县法院起诉,请求保险公司支付剩余的保险金32万元。
02
✦ 法院判决 ✦
本案中虽然马某在《赔付协议书》上签名,并接受了某保险公司根据该协议书赔付的80,000元。但从双方达成该协议的经过来看,公估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协商过程中提出仅做通融赔付,在马某提出另80%为什么不能赔的疑问后,并未予以正面回应及解释,且未提供保险条款给马某等人查看。而只是催促马某等人签协议,导致马某等人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对保险条款不清楚,缺乏判断能力,对保险赔偿金额及责任承担存在重大误解,作出了接受20%赔偿金的错误意思表示。且保险公司在公安机关已调查盘某系意外死亡,公估公司进行调查后认定案涉保险事故真实发生的情况下,对盘某的死亡仅赔付80,000元,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赔付金额400,000元相比,差距甚大,可认定为显失公平。故原、被告之间的《赔付协议书》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符合可撤销的法定情形。
另本案马某虽然在盘某死亡后近一个月才告知某保险公司,但是迟延告知的原因并非马某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而是因为马某事先对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一事不知情。故本案酌定由马某方承担30%的责任,由某保险公司承担70%的责任,保险公司还需向马某支付200,000元。一审判决后, 保险公司上诉至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判决。
03
✦ 法官说法 ✦
本案的终审裁决不仅体现了法院对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准确理解和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坚定维护,还明确了保险受益人在迟延申报保险事故情况下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本案的意义在于,强化了保险公司的诚信经营责任,提高了消费者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认识和理解,促进了保险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有助于推动保险市场营商环境的健康发展。
一审 黄君其
二审 邹红卫
三审 邝海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