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
倾心调解涉企纠纷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近日,临武县人民法院金江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合同纠纷案,切实保障了企业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营商环境建设添砖加瓦。
原告郴州市某矿业公司因经营需要,租赁被告临武县某矿业公司位于临武县汾市镇腊水村土楼冲的选厂,双方于2022年12月8日签订选厂租赁合同书,就租赁期限、加工费、付款方式、双方责任和义务、设备维修、改造及违约等方面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郴州市某矿业公司对选厂进行了更新改造并添置了设备。2023年2月,临武县政府对包括临武县某矿业公司在内的腊水村土楼冲21家选厂进行征收,郴州市某矿业公司因此无法经营。双方于2024年4月7日签订选厂评估金额核对单,对郴州市某矿业公司投入的机器设备等进行评估,确定评估价值原值2 173 271元,净值2 061 333元。因临武县某矿业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补偿款,故郴州市某矿业公司诉至法院。
下一步,临武法院将继续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秉持“如我在诉”司法理念,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诉源治理、多元解纷中的引领、推动作用,探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新举措,提升涉企案件的矛盾化解效果,不断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法院力量,精准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审:骆美霖
二审:雷晓军
三审:邝海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