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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当好家长?”——临武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依法督促带娃
作者:任银花  发布时间:2024-06-24 10:46:42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临武法院在审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件中发现被告人容留吸毒的人员中有一名未成年人郭某不仅轻易的在陌生男子入住的酒店房间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还曾在其自家中有过吸食毒品的行为。


     承办法官通过详细了解郭某某的家庭情况,发现郭某某的父母由于常年在外忙于生计,忽视了对郭某某的关心和教育,郭某某的不良行为与家庭教育和监管的缺失密不可分。临武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向郭某某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郭某某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承担其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加强对郭某某的日程监管和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并联合临武县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对监护人进行科学的指导,由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老师向监护人传授科学育儿的方法帮助监护人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掌握科学教育方法。


     《家庭教育令》的发出让郭某某的监护人认识到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子女的重要性,在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后,郭某某的监护人表示会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承担家庭教育的责任,多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和情感需求,加强与孩子的沟通和交流,积极引导孩子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

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法官寄语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人老师。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开端,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幸福安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正式实施,意味着家庭教育由“家事”上升为“国事”,通过法律的方式告诉父母如何当好一个合格的家长,引导家长按照科学的方法和理念教育孩子,在遇到苦难和问题时,可以向公共体系获取相应的帮助学习到相关的知识,提升自己的家庭教育能力。希望每一位家长切实承担其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依法科学地教育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三观,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用爱筑起最温暖的港湾。临武法院也会继续延伸审判职能,发挥法院司法审判职能优势,用司法之力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责任编辑:曹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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