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临武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临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5日下午,被告人郭某为他人代购毒品,并从中牟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临武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