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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04 16:02:43 打印 字号: | |

公益诉讼起诉人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唐孝付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由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临武县人民法院管辖,临武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受理。

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郴州市人民检察院请求:1.判令被告以巡山护林的方式劳务代偿(护林期限为23个月零15天),用于替代支付失火林地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6 43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鉴定费用人民币1 000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14日15时许,被告唐孝付到临武县金江镇林森村委小寨脚自然村“大沟岭”(又名“大沟山”)自家牛棚做事,因牛棚附近农田杂草太多,唐孝付将牛棚附近杂草割下后堆放在一起,并点燃茅草,焚烧过程中不慎引燃附近杂草,唐孝付联系村干部要求组织村民进山灭火,因天气晴朗并伴有阵风,火势蔓延引起森林火灾。2021年1月21日,经郴州市森保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鉴定,大火过火林地总面积948.6亩,其中有林地面积174.2亩(杉木52.8亩、楠竹121.4亩),其他灌木林地面积774.4亩。2021年6月21日唐孝付因本案被临武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临武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被告唐孝付失火烧毁森林的行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调查,并于2022年11月1日依法在《正义网》上刊登公告。公告期满,本案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2022年12月6日临武县人民检察院跟进调查,经现场勘验被烧毁的灌木林地和楠竹基本已经自然恢复,被烧毁的杉木林地尚未完全恢复。2022年12月7日,经郴州市森保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鉴定,被烧毁杉木林地的生态修复费用为36 432元(或者人工栽植用材林苗木5280株,并抚育管护3年)。至今,本案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状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本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唐孝付自愿以巡山护林的方式劳务代偿,用于替代支付失火林地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36 432元,期限为23个月零15天,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次日起计算;二、被告唐孝付自愿承担本案的鉴定费1 000元;三、案件受理费736元,被告唐孝付自愿负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相关主体如果认为该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在公告期间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邮寄地址: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临武大道汽车总站对面临武县人民法院

联系人:骆美霖

联系电话:0735-6331610

特此公告。

O二三年七月四日

 
责任编辑:邓慧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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