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临武法院在审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秉承善意、文明执法理念,通过置换被查封标的物的形式,既使双方当事人权益均得到了有效保障,又不影响涉案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某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临武某商贸有限公司、郴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临武法院依法查封了临武某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35套房屋,面积合计2435.62平方米。被申请人临武某商贸有限公司向临武法院提出置换查封房屋变更申请,将35套房屋中已出售的A栋的17套房产更换为未B栋未出售的18套房产。收到申请后,临武法院反复核查其提供置换的房产,确认之前查封的17套房产均已出售给案外人,有相关的购房手续及支付了全部房屋价款,被申请人提出的置换房产经评估跟已出售的18套房产价值相当。临武法院依法将查封标的物置换申请书向申请人某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送达后,申请人未提出书面意见。
临武法院本着公平公正、平等保护原则,为尽量减少对涉案民营企业经营的不当影响,为市场主体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在不损害申请人利益的情况下,善意选择保全财产类型,优先选择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影响最小的财产予以保全,在可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可据被保全人申请变更被保全措施财产或保全措施。经合议庭评议,准许置换查封房屋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等司法解释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裁定,对临武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名下17套房产、面积合计968.2平方米予以解除查封,对该公司开发的18套房产、面积合计989.46平方米的房屋进行查封,置换完成后,双方权益均得到了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