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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汉奸淫、猥亵智障幼女获重刑
作者:骆美霖  发布时间:2021-03-09 15:20:12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林某某虽年过七旬,但为老不尊,竟将罪恶之手伸向本村两名智障女,利用智障女无性防卫能力的弱点,对其二人实施奸淫、猥亵,最终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受到了严惩。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害人小甲、小乙(双胞胎,2006年12月25日出生)系同村村民,2020年3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明知小甲、小乙系精神发育迟滞患者,仍以少量现金为诱饵,五次诱骗小甲或小乙发生性关系;十一次对小甲或小乙实施猥亵。经鉴定,小甲、小乙均为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二人五次,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林某某十一次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林某某奸淫幼女及猥亵儿童,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该案警示: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此类案件,受害人多为留守儿童或外出务工人员子女,且往往是熟人作案,隐蔽性强,发案周期长,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发现难、取证难等现实困境。如何开展案件线索排查,如何通过多部门合作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案的两名被害人均是留守未成年人,且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平时疏于看管,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这一点反复作案。该案件的发生告诉我们,一方面对该类犯罪要严厉打击,另一方面被害人的监护人要履行好监护职责,避免被监护人受到不法侵害,在出现未成年被监护人被侵害事件时一定要及时报警,不可私了处理,以利于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分子。

 

 

 
责任编辑:邓慧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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