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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财产拒不执行 “老赖”获刑五个月
作者:骆美霖  发布时间:2021-01-22 16:24:07 打印 字号: | |

有能力偿还欠款拒不履行,还转移财产。1月22日,“老赖”陈某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临武法院判刑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与陈某英系夫妻。2012年冬,陈某某因经营选厂在湖南临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农商银行)借款1 500 000元,至2018年9月29日,陈某某归还了借款利息及本金300 000元。2018年9月30日,陈某某再次向农商银行借款1 200 000元用于归还旧账,借款期限为两年,由陈某英共同承担偿还责任,陈某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陈某某未按约定偿还,农商银行诉至本院,本院于2019年8月7日判决陈某某、陈某英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共同偿还农商银行借款本金1 200 000元以及利息,陈某吉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生效后,陈某某未履行义务,农商银行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并对陈某某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陈某某在收到相关文书后,拒绝如实报告财产,并于2020年5月19日将其所有的湘L7456A雷克萨斯牌小轿车转移登记至黄某某名下,车牌号码变更为湘LC303W,该车实际继续由陈某某使用。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与农商银行达成协议,陈某某自愿将登记在黄某某名下的车牌号为湘LC303W雷克萨斯牌小轿车进行变卖,变卖款项95 000元已用于清偿农商银行欠款。2021年1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与农商银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取得了农商银行的谅解。陈某某于次日支付55 000元至农商银行账户,余款由陈某某20个月内分期履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邓慧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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