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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敌”众我报警 “敌”单我就打
临武法院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作者:骆美霖  发布时间:2020-09-02 11:14:15 打印 字号: | |

9月2日,临武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被告人雷某真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雷某果犯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以来,被告人朱某某、雷某真、雷某果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在临武县县城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和破坏当地社会秩序和治安环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

2019年12月7日,因与他人存在纠纷,被告人朱某某、雷某真纠集四人通过微信与他人“约架”,到达聚集地后见对方人多势众,怕吃亏,谎称受害报警。双方逃离后,朱某某心有不甘,找到对方落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致一人轻微伤,还强行骑走对方摩托车进行毁坏。2019年12月3日晚,朱某某因与被害人李某某在电话中言语不合,朱某某纠集雷某真持刀冲到李某某家中,将李某某砍伤后还逼迫李某某下跪。经鉴定,李某某所受之伤构成轻伤二级。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雷某果还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雷某真纠集多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朱某某、雷某真、雷某果持凶器随意殴打、追逐、拦截、恐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朱某某、雷某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雷某果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邓慧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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