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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武法院15天审结涉恶案件
作者:骆美霖  发布时间:2020-08-18 15:44:44 打印 字号: | |

8月18日,临武法院对王某某涉恶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日,临武正邦养殖有限公司与湖南龙升建筑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某是法人代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承建汾市猪场工程。2018年6月底,因湖南龙升建筑有限公司的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还拖欠了材料供应商和民工的工资,临武正邦养殖有限公司欲清退杨某某公司另找承包商合作。2018年7月初开始,双方一直就工程结算款进行协商,临武县汾市镇党委政府及汾市派出所积极介入调处,并明确告知双方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纠纷应当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解决。但杨某某等人经批评制止后,依旧我行我素,在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下,纠集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讨要工程尾欠款,实施寻衅滋事、投放危险物质和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汾市猪场的生产秩序和猪场周边地区的社会生活秩序,给汾市猪场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生产、经营,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2018年8月20日前后,被告人王某某参与了杨某某、李某某等人到汾市猪场寻衅滋事的违法活动。为迫使临武县正邦公司与其达成工程结算协议,杨某某纠集被告人王某某等人拿了一箱农药投放在汾市猪场的两个蓄水池内,造成汾市猪场饲养的母猪及猪仔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积极参与杨某某组织、策划、指挥的恶势力犯罪和违法活动,是恶势力的其他成员,应予严惩。该案8月3日立案,8月18日结案,用时仅15天。

 
责任编辑:邓慧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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