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武县民事庭接到了一通感谢电话,民间借贷案的原告苏某来电称,他已收到了被告唐某支付的判决款项,感谢法院的公正判决,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
来电的苏某与唐某系朋友关系。唐某看到苏某的微信账户可以通过微粒贷借款平台借款,遂以资金周转为由,请求苏某在微粒贷借款平台上网贷现金借给他。2018年3月苏某从微粒贷上借款40 000元给唐某,双方约定借款分四期归还,每期还款为10 000元,2019年3月底还清,并按微粒贷日利率0.05%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唐某还有10 000元本金及利息未支付。
因唐某未能按期偿还到期本息,2019年4月,苏某将唐某诉至法院,要求唐某归还所欠本息,同年5月唐某归还苏某3000元,后苏某撤诉。2019年9月唐某归还苏某2000元。2020年1月苏某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唐某归还所欠的本金5000元及利息。案件审理中,唐某归还苏某5000元。法院通过庭审查明,唐某向苏某借款40 000元,双方对利息进行了约定,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唐某负有按约定支付利息的义务。因本金在诉讼中已经偿清,法院不再支持;对利息部分,予以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支持了苏某要求唐某支付借款利息2715元的请求。双方收到判决后,均服判,被告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