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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武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杨某某等4人涉恶案
作者:骆美霖  发布时间:2019-08-16 15:44:05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开展,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8月16日上午,临武县人民法院在省高院的统一部署下,集中宣判被告人杨某某、向某、黄某某、龙某某等4人犯寻衅滋事、投放危险物质、故意伤害罪一案。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群众代表现场旁听了宣判活动。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日,临武正邦养殖有限公司与湖南龙升建筑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某是法人代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承建汾市猪场工程。2018年6月底,双方产生经济纠纷,但协商未成。2018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杨某某4次组织被告人向某、黄某某、龙某某等人携带甩棍、钢管到汾市猪场,采取断水断电,打砸食堂、办公楼,殴打猪场员工等方式暴力讨要工程款,还强行将食堂的猪肉、食用油、鸡蛋、大米等物品拿走。为迫使临武县正邦公司与其达成工程结算协议,杨某某等人还拿了一箱农药投放在汾市猪场的两个蓄水池内,造成汾市猪场饲养的母猪及猪仔死亡。2018年10月8日,因与汾市镇城贝村村民发生纠纷,杨某某等4名被告人伙同他人将村民孙某某打成轻伤。被告人杨某某等人经相关部门批评制止后,依旧我行我素有组织地暴力讨要工程款尾款、聚众滋事,严重影响了汾市猪场正常生产经营和员工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恶势力犯罪。综合四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向某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被告人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龙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来源:临武法院
责任编辑:黄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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