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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武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杨某某等4人涉恶案
作者:骆美霖  发布时间:2019-06-11 17:30:27 打印 字号: | |
  6月11日,临武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杨某某等4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意伤害罪案。

  临武县检察院指控: 2018年1月1日,临武正邦养殖有限公司与湖南龙升建筑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某是法人代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承建汾市猪场工程。2018年6月底,双方产生经济纠纷,但协商未成。2018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杨某某4次组织被告人向某、黄某某、龙某某等人携带甩棍、钢管到汾市猪场,采取断水断电,打砸食堂窗口、办公楼窗户,殴打正邦公司员工等方式暴力讨要工程款,还强行将食堂的猪肉、食用油、鸡蛋、大米等物品拿走。为迫使临武县正邦公司与其达成工程结算协议,杨某某等人还拿了一箱农药投放在汾市猪场的两个蓄水池内,造成汾市猪场饲养的母猪及猪仔死亡。2018年10月8日,因与汾市镇城贝村村民发生纠纷,杨某某等4名被告人伙同他人将村民孙某某打成轻伤。被告人杨某某等人经相关部门批评制止后,依旧我行我素有组织地暴力讨要工程款尾款、聚众滋事,严重影响了汾市猪场正常生产经营和员工生活。

  庭审中,合议庭就公诉机关指控的杨某某等4名被告人涉嫌的寻衅滋事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意伤害罪罪名和事实,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分别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同时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发表了意见。因该案涉案人较多、案情复杂,经过6个多小时的法庭审理后,法院另行宣告判决。

  临武法院对此次涉恶案件的审判工作高度重视,由刑事庭主管副院长欧碧波担任审判长,与刑事庭庭长黄华,副庭长刘军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并提前召开庭前会议,进行周密部署,制定预案,保证了庭审的顺利进行。
责任编辑:谢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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