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临武法院:发布“执行不能”与“拒执罪”典型案例
作者:黄奇锋  发布时间:2018-10-13 16:48:39 打印 字号: | |
  为让社会公众正确认识“执行不能”,明白抗拒执行的严重后果,理解执行、支持执行,临武法院向社会发布两则“执行不能”与一则“拒执罪”典型案例。

  【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导致案件客观上无法执行到位。

  典型案例1:

  申请人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临武法院立案受理后,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财产查控系统、辖区内的银行、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对黄某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黄某所在社区及其工作的单位了解到,黄某在县公路局从事马路清洁工作,每月工资微薄,仅够日常生活开支,且无其他经济来源。鉴于黄某确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本案无法执行,临武县人民法院在征求唐某意见并经合议庭合议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该案中,人民法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虽然被执行人有工作,但其收入极其微薄,仅够日常生活开支,案件确实无法执行。

  典型案例2:

  申请人吴某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某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临武法院立案受理后,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财产查控系统、辖区内的银行、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对吴某生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向有关部门调取相关资料,结合实地调查,查明吴某生为“精准扶贫”建档贫困户,妻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母亲为残疾人士且年事已高,育有四个子女,年龄最小的尚不满一岁,家庭负担极重,生活非常困难。临武县人民法院在征求吴某法意见并经合议庭合议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外,考虑到吴某法的权益确实受到损害,且已年近75岁,丧失劳动能力,临武法院为其申请了司法救助金。

  该案中,人民法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其生活非常困难,确实没有履行能力;同时,在考虑申请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为保障申请人的权益,积极为申请人申请司法救助,争取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拒执罪】

  拒执罪,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典型案例:

  因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临武法院判决蒋某、黄某应偿还他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因两人未按判决内容偿还欠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临武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两人既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临武法院以拒绝报告财产为由,依法对二人司法拘留十五日后,该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临武法院认为,两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经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履行义务,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在执行过程中,临武法院发现蒋某名下有多处房产,黄某名下有车辆,二人均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但因二人不配合财产处置,致使案件无法执行;涉嫌拒执罪案件侦查阶段,二人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

  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武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某、黄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责任编辑:刘源东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