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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信访案件管理及涉执舆情处置工作若干规定
作者: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8-28 06:28:05 打印 字号: | |
  为了规范我市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及涉执舆情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管理机制,更好的办理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执行信访案件及涉执舆情处置工作,确保执行信访案件及涉执舆情处置工作及时规范办理,做到真实有效化解,努力实现执行信访案件办结率不低于90%及涉执舆情处置全部办结的工作目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办理涉执申诉信访案件办理流程规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执舆情预警、处置、流程及规范》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两级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执行信访案件管理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录入执行指挥平台“执行信访”模块,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录入:

  1、因自身办理的执行实施案件引发的信访;

  2、因自身办理的终本不合格案件,如果申请执行人以消极执行为由信访的;

  3、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执行信访案件;

  4、其他上级有关部门过问、交办的执行信访案件;

  第二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自身办理的执行信访案件,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一个月内上报办理情况。基层人民法院办理的执行信访案件,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执行指挥平台及时交办至该基层人民法院,并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基层人民法院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一个月内上报办理情况;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的,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通报。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上报的办理情况,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由专人进行审查核实后再上报至上一级人民法院。

  第三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直接反映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信访案件材料后,依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四条 对于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执行信访案件,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信访人的信访诉求及交办法院的交办意见有针对性的进行办理并形成回复材料。上报书面回复材料要加盖办理法院的院印。上报材料要严格根据上级人民法院的要求撰写,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退回办理法院,退回次数仅限一次。再次上报仍不符合要求的,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退回,视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并进行通报。

  二、关于涉执舆情处置工作

  第五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执行指挥中心接收到上级人民法院传来的涉执舆情后,应当先由执行指挥中心值班工作人员进行判断分析,属于负面舆情的,立即报告分管涉执舆情处置工作的局领导并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进行处置。

  第六条 对负面舆情,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进行处置:

  (一)对红色预警舆情,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线上交办、督办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及相关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6小时内接收该舆情预警提示并回复(红色预警舆情反映的是属于相关基层人民法院的案件,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2小时内接收并通过线上转办相关基层人民法院,相关基层人民法院在4小时内接收该舆情预警提示并回复),12小时内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线上提交审查报告(红色预警舆情反映的是属于相关基层人民法院的案件,相关基层人民法院在6小时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线上提交审查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6小时内向省法院线上提交审查报告),内容包括红色舆情事件发生情况、案件基本信息、舆情处置方案等,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线上回复最高人民法院。

  (二) 对橙色预警舆情,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线上交办、督办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及相关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12小时内接收该舆情预警提示并回复(橙色预警舆情反映的是属于相关基层人民法院的案件,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4小时内接收并通过线上转办相关基层人民法院,相关基层人民法院在8小时内接收该舆情预警提示并回复),48小时内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线上提交审查报告(红色预警舆情反映的是属于相关基层人民法院的案件,相关基层人民法院在24小时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线上提交审查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内向省法院线上提交审查报告),内容包括红色舆情事件发生情况、案件基本信息、舆情处置方案等,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线上回复最高人民法院。

  (三)对黄色预警舆情,市中级人民法院及相关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12小时内接收该舆情预警提示,舆情处置情况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及相关基层人民法院自行掌握。

  第七条 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应当出台专门文件规范管理执行信访案件及涉执舆情处置工作的办理,同时要建立督办、通报机制,并有专人负责技术及设备保障。

  第八条 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办理执行信访及涉执舆情处置工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明确一名副局长负责管理执行信访及涉执舆情处置工作。

  三、对执行信访案件管理和涉执舆情处置不力的问责

  第九条 对执行信访案件管理和涉执舆情处置工作不重视,责任落实不到位,态度消极,舆情反馈不及时或进行虚假反馈,造成次生负面舆情,产生不良影响,或者对舆情事件处置不当,使舆情持续发酵的单位或个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采取全市通报批评、约谈主管执行信访案件管理和涉执舆情处置工作的主管领导、责令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纪律处分、执行质效考核扣分等形式进行问责。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8年7月4日印发
责任编辑:谢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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