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月9日,备受关注的临武西街儿童被拐案在临武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案情回顾:2016年9月7日,上午九点二十分,郴州临武县舜峰镇西街的一名不到两岁的男童,被一名中年女子连带婴儿车一并推走,下落不明,家长立即报警,警方通过调取监控视频,发现了抱走孩子女子的踪迹,并公布嫌疑女子照片,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了寻人信息,一场寻子大战就此展开。
下午三点多,一名好心的出租车司机称其已将嫌疑妇女送到郴州了,郴州、临武两地民警立即联合展开布控,迅速调取火车站附近的监控视频,锁定了嫌疑人。后嫌疑女子家属当天主动联系被害人家属告知情况及具体地址,晚上七点半,民警终于在苏仙区桥口镇抓获了嫌疑女子并解救了惊魂未定的男童。当晚8点,男童父母终于与“失而复得”的儿子团聚。
经法院审理查明:嫌疑女子名叫李某兰,临武人,47岁,就在拐走男童的前三天刚刚经历丧子之痛,想到自己已无生育能力,便产生抱养一个小孩当儿子养大的念头。2016年9月5日,李某兰谎称小孩子在西城读书为由租下西城村袁某某家的一个房间居住。在随后的两天中,被告人李某兰经常帮邻居王某某、袁某某带小孩以获得邻居的信任。因王某某的外孙李某瑞不认生,且长得可爱,经多次接触后,被告人李某兰越来越喜欢李某瑞,并产生将其带走抚养的想法。2016年9月7日上午9时许,李某兰趁李某瑞的家属不备,将李某瑞带离临武,乘车将李某瑞带至郴州市苏仙区桥口镇白溪村上新屋组自己家中。后被告人李某兰的家属于当天主动联系被害人李某瑞的家属告知情况及具体地址,被告人李某兰明知其家属通知被害人家属后一直呆在家中等待被害人家属及公安机关的到来,没有拒捕行为,应视为自动投案,且其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兰以收养为目的,拐骗一周岁的儿童脱离其家庭及亲属,侵犯了他人的家庭关系以及儿童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被告人李某兰在其家属的规劝下能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被告人李某兰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拐骗儿童罪是指以欺骗、引诱或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为了将拐骗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为了供其使唤、奴役,也有的是非常喜欢儿童而实施拐骗的。从实践看,拐骗儿童的大多是一些没有子女的人,想把拐来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这样的人主观上并不是想残害儿童。但是,他们这种极端损人利己的行为,使受骗儿童的心灵遭受严重创伤,给儿童的父母和其他亲人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也给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带来威胁。因此,对于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不论其动机、目的如何,都不应忽视其社会危害性,必须给予应有的惩罚。而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受、中转儿童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贩卖牟利。因此,拐卖儿童罪犯罪性质更为恶劣,对儿童人身权利的侵害往往更为严重,社会危害性更大,罪责深重,惩处更重。本案中,第一从犯罪目的来看,被告人李某兰中年丧子且丧失生育能力,其以收养为目的,而拐骗儿童,主观危害性相对较小;第二从犯罪后果来看,男童从被拐骗到获救,仅十几个小时,且在这在这段时间内,李某兰对男童并无虐待、殴打及其他伤害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第三从量刑情节来看,李某兰明知公安机关的到来,并没有逃离而是主动配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律上应当认定为自首。综上,法庭对李某兰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