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人民法院2015年部门决算说明
一、 单位职能职责
临武县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县委的领导下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林业第一审案件。
(二)审理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告诉、申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林业案件。
(四)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五)依法办理国家赔偿事项。
(六)对审判业务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向立法机关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立法司法解释建议,制定县人民法院工作的规划、办法和实施细则。
(七)做好法院干警的教育、考核、管理工作。对法院干警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提高干警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不断加强法院干部队伍建设;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人员;协助县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县人民法院机构编制工作。
(八)负责县人民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监察工作。
(九)管理县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审判工作中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法制宣传工作,教育公民热爱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十一)承办县委、县人大及市中级人民法院交办的事项和其它应由县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 部门收支概况
(一)收入决算。2015年底决算数1196 万元,其中财政拨款1196万元,上年结转215万元。
(二)支出决算。2015年底决算数1186.5 万元,主要包括:
1、基本支出 814.8万元,其中:商品服务支出235.3万元,工资福利支出579.5万元,
2、项目支出371.7 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 371.7 万元。
(三)“三公”经费决算:2015年“三公”经费决算数144.1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35.9万元,公务购车购置费63.1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 45.1万元,因公出国(境)费 0万元。
三、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
2015年财政拨款收入 1196万元,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一) 基本支出:2015年年底决算数为 814.8万元,系保障我院机构正常运转,完成如此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工资,津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二) 项目支出:由于涉及到国家机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不予公布。
四、 “三公”经费与2014年增减变动情况说明
2014年“三公”经费决算:“三公”经费决算数132万元,其中,公物接待费71万元,公务购车及运行费 61万元,因公出国(境)费 0万元。由于购置两台新的执法执勤用车耗资63.1万元,我院公车费用较2014年运行经费有77.4%上升,但是如果单独核算公务用车使用费较去年下降26.1%,由于我们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2014年公务接待费35.9万元,较2014年下降49.4%。出国出境费用两年均为0。
临武县人民法院
201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