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武法院对检察机关申请罗某某强制医疗一案作出决定,依法对罗某某采取强制医疗,这是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临武法院发出的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
法院审理查明,罗某某患精神类疾病多年,先后4次就诊于长沙市精神病医院治疗,未治愈。2015年9月20日17时许,罗某某因疑心其祖父罗某法用道术,使其心跳加快,头痛,心里难受,遂走到临武一中住宅区罗某法的住处,从厨房内拿了一把菜刀砍了罗某法数刀后逃离现场。被害人罗某法之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经湖南省郴州市博雅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疾病发作期,辨认及行为控制能力丧失,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临武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申请人罗某某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故申请对其强制医疗。
法院审理认为,被申请人罗某某实施暴力行为伤害他人,经法定程序鉴定其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临武县人民检察院要求对其强制医疗的申请成立,故依法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