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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武法院判决七名“不孝”子女赡养痴呆母亲
作者:程湘  发布时间:2014-07-24 14:09:27 打印 字号: | |
  日前,临武法院审结一起群众反映强烈、人大代表关注的农村赡养纠纷案件,判决七名被告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为老人提供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照顾。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肖某四次出嫁,共生五男二女,均已成家。原告肖某因患老年痴呆症,生活不能自理,也无收入来源解决请人照顾自己的问题,七名被告子女以无固定收入来源、身居各方无能力直接照顾为由相互推卸,均未履行赡养义务。

  该案具有典型的教育意义。法官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辅助的义务,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七名被告子女以身居各方无能力直接照顾为由相互推卸,是逃避法定义务,其行为是错误的。结合原告肖某居住地居民消费生活水平和被告的承担能力,赡养费定每月1800元为宜,并尊重庭审时各被告同意给付赡养费可以有数额差别,判决七名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肖某赡养费200至300元,指定三名被告为直接赡养人照顾原告肖某生活起居。
来源:临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程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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