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措施、提高财产保全效率,我院于2012年5月1日颁布了《临武县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规定》。
该《规定》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和先于执行统一由执行局实施的通知》为基础,并始终坚持贯彻审执相分离、及时高效原则。其内容涉及财产保全的申请、立案、执行及保全财产的管理等方面内容。
截止2013年1月,我院共受理财产保全案件30余件,均为诉讼中财产保全案件,涉及金额800余万元,财产保全裁定作出及案件执行时间平均为2日,大大高于《规定》实施前的同期效率。
《临武县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规定》的实施,能够合理分配财产保全的受理权和执行权,紧密衔接审、执部门工作,最大限度提高人民法院工作效率和透明度,从而有力保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并维护法律在社会中的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