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10年1月13日在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院 长 李 可
各位代表:
现在,我向大会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一、2009年主要工作回顾
2009年,我院在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领导、监督和支持下,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认真执行县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批准的法院工作报告,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全年受理各类案件813件,审结793件,结案率为97.5%,执结各类案件323件,实现了案件质量提升,审、执结案率提升,上诉、信访率降低,发回重审⑴、重大改判率降低的“两升两降”工作目标。
(一)发挥审判职能,积极服务大局
发挥刑事审判的惩治职能,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严惩杀人、放火、抢劫、爆炸、绑架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以及盗窃、抢夺、贩毒等多发性犯罪,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全年受理刑事案件242件363人,审结242件363人,结案率为100%,收、结案数比上年增长21%。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87人,占24 %。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惩处了以李林斌等为首的地方恶势力,以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判处李林斌有期徒刑14年,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渎职犯罪等案件11件20人,推动了反腐工作深入。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审理非法采矿、重大责任事故等犯罪案件5件16人。加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审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57件,其中调解、撤诉结案43件,兑现金额119万余元。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该严则严、当宽则宽”,最大限度化解消极因素,减少社会对抗。
发挥民事审判的调节保护职能,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受理民商事案件552件,审结533件,结案率为96.6%。一年来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为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服务,依法保障金融债权,制裁金融违法行为,规范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围绕“两城三县”⑵建设,依法审理涉及项目开发、高速公路和工业园区建设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全年共审结金融纠纷、房地产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改制等案件144件,标的额 1833万元。审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农产品购销、土地征用、劳务合同等纠纷案件117件,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发挥行政审判的监督协调职能,促进依法行政。受理行政案件16件,审结16件,结案率为100%。在支持依法行政的同时,注重保护行政相对人⑶合法权益,把和谐理念贯穿于行政审判工作始终,建立健全“诉前沟通、诉中协调、诉外疏导”的新型诉讼模式,促进“官民”和谐。加强计生行政审判,强化非诉行政执行职能,执结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115件,推进了全县计生工作的良性发展。
发挥执行的权益保障职能,最大限度地缓解“执行难”。一年来县委、人大、政府、政协更加重视执行工作,成立了县委领导挂帅和21个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领导小组,进一步优化了执行环境。我院以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为契机,执结积案127件,执结新收案件81件,新收案件执结率为86.5%,执行总标的931万元。一是强化工作责任,明确工作任务。所有案件实行“五定一包”⑷,严格督办,限期结案。二是强化法律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充分运用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搜查、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转移藏匿财产、妨害执行的被执行人,坚决采取措施,确保执行到位。县开源典当行与黄某典当纠纷一案,通过对黄某采取司法拘留、查封房产等手段,督促其兑现了案件全部标的款88万元。三是创新执行方法。对农村、城乡结合部的“小产权房”,采取“允许经营、控制收益”的方式执行,解决了一批“骨头案”、“钉子案”。
(二)畅通便民渠道,践行司法为民
完善司法便民措施,方便群众诉讼。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通过新闻媒体和自办法制宣传栏进行法制宣传,编印起诉、管辖等14个方面的诉讼指南,开展法律咨询活动,为当事人释法说理、解疑答惑,指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正确对待诉讼风险⑸。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⑹,深入基层,巡回审判,就地办案,方便群众诉讼,减轻群众负担。
加大司法救助⑺力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一是继续实行诉讼费缓减免制度⑻。全年为特困弱势群体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19.5万元。川籍女子刘传珍丈夫死于矿难后,赔偿款被丈夫的本地亲属占有,我院准许她缓交诉讼费5000余元,并为她追回现金29万余元。二是积极为特困申请人提供执行救助。针对部分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无力履行,而申请人生活特别困难,为解决这一类申请人的基本生存生活问题,采取干警捐款、争取财政、民政等部门支持和争取上级专项救助资金等方式,为黄国华、邝忠成等 8名特困申请人提供执行救助资金12.8万元,有效化解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加强立案信访工作,全力为民排忧解难。充分发挥立案信访部门窗口职能,认真办理群众和当事人来信、来电、来访300多人次,畅通了告诉申诉渠道。实行院领导挂牌接访和首问负责制,倾听群众和当事人呼声,解决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实行领导包案制度,继续落实“四定一包”⑼责任制和信访责任倒查制度,认真办理上级交办督办信访案件,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一批信访老案得到成功化解。
全面推进诉讼调解,促进案结事了。着眼于促进社会和谐,转变审判观念,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的全过程。全面推进民商事案件调解,探索建立轻微刑事案件调解制度,加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充分发挥行政案件协调机制的作用。加强审判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等方式的衔接,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指导,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全年民事案件调解率为70.2%,行政案件协调率为57%,执行案件和解率为31.9%。
(三)强化队伍建设,提升法院形象
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提升发展的理念和水平,提升法官应对复杂形势、解决疑难纠纷的能力。大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组织庭审观摩、法律文书评比、适用法律讲座;积极开展司法调研活动,组织疑难案件分析会、新法知识研讨会和各类专题调研。支持干警参加各类培训和司法考试,安排法官30余人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法官专项培训。经常性的岗位练兵、学习培训活动使干警的业务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警示教育,警钟长鸣。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并落实了“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⑽、“三项工作”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制度⑾及厉行节约规定。认真落实最高院“五个严禁”⑿,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监督。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切实开展对学风会风、庭审纪律、工作效能及网络、警车使用管理的检查和督查,重点解决“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和特权思想,提升了法院和法官形象。
加强中层班子建设。建立健全激励竞争机制,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选出了22名组织信任、群众拥护的干警担任法院中层领导,实现了相对理想的人事组合,形成了加压奋进、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为全年工作开创新局面奠定了基础。
(四)健全管理机制,促进公正效率
大力加强审判管理。一是健全机构,成立了审判管理办公室,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二是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以审理期限为中心,对立案、送达、审判、执行、评查、归档等环节提出明确的期限规定,建立审执情况月通报制度和案件审限预警机制,每月对法官办案数量及各项指标进行通报。三是全面制定审判工作规范和细则。制定了涵盖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再审、执行、信访等6个方面的工作规范及细则,确保有章可循。全院审判效率得到较大提高,案件审限内结案率⒀为99.8%。
严格案件质量监控。严格执行案件评查“三不放过”⒁。扩大评查范围,从原来的案件程序问题扩大到包括案件实体、案卷装订、法律文书写作等各个方面。对发回重审、改判案件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发现差错,严格责任追究。经市中院组织案件质量抽查,全年案件质量考评得分96.3分,被评为优秀等次。
全面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加大对裁判文书制作的学习培训、范文指导、评查和点评力度,使裁判文书全面、客观地反映案件的审理过程,准确归纳事实的争议焦点和定性依据,正确诠释法律内涵和说明裁判理由,裁判文书质量有了较大提高,更加通俗易懂,让来法院“打官司”的当事人“赢得明明白白,输得心服口服”。
(五)自觉接受监督,改进法院工作
一年来,我院进一步增强接受监督意识,自觉将法院工作置于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之下。一是坚持工作报告制度、法官任免制度及参加人大例会制度,及时报告重大工作部署及开展情况。去年就执行工作向人大常委会作了专题报告,院里针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抓好整改,有效推进了执行工作良性发展。二是健全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制度,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视察、评议工作,走访或致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征询意见。全年有78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12宗重大案件。三是认真办理人大、政协建议、意见和交办件。办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意见2件,办结人大、政协及上级机关转来交办件12件。此外,受理检察机关抗诉案件3件,审结2件,其中1件改判,1件终结再审程序。四是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开展的述职评议工作,认真抓好整改。五是立足法院网站建设,加强法院网络宣传,健全新闻发布制度,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六是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工作,扩大司法民主。增选了18名人民陪审员,加大培训、指导力度,为人民陪审员参审创造便利条件,充分保障案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具有的同等权力。一年来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197件,进一步提高了司法透明度。
各位代表,一年来,我院各项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和进步,是县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县法院向关心、爱护、理解、支持法院工作的各位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司法能力与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队伍的整体素质与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的要求,司法保障体制和司法条件与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的要求,司法为民举措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均存在一定的差距。对这些问题和困难,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紧紧依靠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支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二、2010年主要工作任务
2010年,我院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正与效率主题,围绕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全力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强化法院队伍建设,切实抓好基层基础工作,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推进临武科学跨越发展、富民强县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维护社会稳定。整合力量,严阵以待,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确保打黑除恶工作不在审判环节贻误战机。坚持严格执法,准确定性,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分化黑恶势力,瓦解犯罪组织,减少社会对抗,实现打黑除恶工作法律效果与政治、社会效果的统一。与此同时,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涉毒犯罪,依法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国家安全,实现临武长治久安。
坚持协调与保护并重,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突出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重点围绕扩大内需政策实施、农村改革发展、“两型社会”⒂建设、承接产业转移等工作重点,依法妥善处理各类民商事案件,服务经济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充分发挥民商事调解和行政审判协调机制的功能,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⒃,有效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依法稳妥处理因金融危机引发的企业兼并、破产重组、产权转让、金融债权、合同纠纷等案件,促进社会协调、稳步、健康发展。
强化司法为民措施,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始终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解决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诉讼热点难点问题,积极稳妥处理受金融危机影响而发生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保险费等案件以及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安全的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认真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信访处置长效机制,坚持标本兼治,全力化解涉诉信访案件;加大司法救助力度,规范司法救助经费的使用,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积极探索建立科学、畅通、务实、有效、便捷的民意沟通表达机制,真正使法院工作服务民生,体现民意,赢得民心。
健全执行工作机制,维护法律权威。一是要立足法院自身,提高审判质量,建立立案、审判、执行相互协调、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依法运用诉讼保金措施,强化立案前的风险提示,加大诉讼调解力度,为化解执行难打好基础。要探索建立执行快速反应、财产调查与管理、暴力抗法应对、委托评估拍卖、执行差错分析与责任追究等制度,提高执行质量和效率。二是要以完善执行联动机制为重点,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细化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完善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突出问题,排除执行工作障碍。三是要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巩固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政协支持、法院主办、社会各界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动员并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
加强队伍建设,确保司法公正。坚持以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核心,全面加强法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强化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广大法官的司法能力。加强对法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行使审判权、执行权的重点部门、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认真执行最高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⒄》,拓宽司法公开渠道,保障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加强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人民陪审员法律素养和司法能力,使之真正成为法院不可或缺的重要审判力量,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增强发展意识,全力推进“两庭”建设⒅。按照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我们要抢抓机遇,千方百计争取中央、省项目资金和县财政的支持,全力推进审判庭和人民法庭建设,把法院审判庭建设成为人民群众参与法制活动的重要场所。同时,要适应新时期工作要求,搞好法院立案大厅建设,审判、办公场所的信息化建设,提高审判、办公设施的科技含量,改变当前的落后面貌,为来法院诉讼的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我们将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认真履行本次大会通过的决议,坚定信心,求真务实,努力工作,不断开创法院工作新局面,为我县改革、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临武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附件
《临武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有关用语说明
(仅供参考)
(1)发回重审:发回重审是指上级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两城三县:“两城”,是指把郴州建设成为湖南最开放城市、湘粤赣省际区域中心城市。“三县”,是指把临武建设成为交通发达、能源供给充足、区位优势凸显、沿海产业转移承接度大的最开放县;农业产业化和有色矿产品精深加工化特色县;城镇基础设施配套、社会保障体系健全、休闲功能完善的全市一流宜居县。
(3)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都可以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主体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4)五定一包:此处是指对执行案件实行定承办人员、定督办领导、定执行措施、定执行期限、定目标责任,重点案件领导包案。
(5)诉讼风险:是指当事人参加诉讼后在诉讼阶段及申请执行阶段可能面临的其主张或请求得不到支持的风险。在案件立案阶段,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发放《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起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否则要承担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风险。二、除法律规定可以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特殊情况外,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反诉、申请保全及上诉,应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否则要承担请求不予受理的风险。三、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以及提出管理权异议、申请回避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要承担请求不被准许的风险。四、当事人应当依法、有据地提出诉讼请求,不应夸大损失,任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否则要承担请求不予支持及相应诉讼费用的风险。五、当事人申请保全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法院决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供担保,拒不提供的,将承担不予保全的风险。六、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或难以执行等风险。七、原告起诉或被告提出反诉,负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如未能及时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能足以支持其事实主张,将承担该主张不成立的风险,法律、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另有规定的除外。八、证据应在法院指定或当事人协商一致、法院认可的期限内提交,否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在法庭上不予质证(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负担对方当事人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九、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特殊情况下,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若证据系在境外形成的,还应办理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将承担该证据材料证明力弱或者无证明力的风险。十、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证人应当亲自到庭作证接受询问,否则将承担证人证言证明力弱的风险。十一、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简易程序除外),并预交证人出庭作证所需的有关费用,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十二、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简易程序除外),并且属于法院可以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否则将承担法院不予调查的风险;经法院调查仍然无法收集到相应证据的,申请调查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十三、当事人申请评估、鉴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案件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承担对该事实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十四、申请法院保全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并根据法院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将承担不予保全的风险。十五、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证据后如果反悔,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否则承担法院直接予以确认的风险。十六、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十七、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到庭。十八、当事人参加诉讼应当尊守法庭纪律和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不得扰乱审判秩序,否则要承担被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或者拘留的风险。十九、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又不能证明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将承担丧失胜诉权的风险。二十、当事人拒收、拒签裁判文书,不妨碍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并可能影响其上诉权、申诉权及其它权利的行使。二十一、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丧失上诉权,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逾期不申请的,将丧失再审申请权。二十二、申请执行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不申请的,将承担不予执行的风险。二十三、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应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下落或被执行财产的确切线索,否则将承担执行可能被中止的风险。二十四、被申请人没有财产或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将承担财产权益无法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二十五、当事人不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相应义务,可能要承担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6)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指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兼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同志首创的一套便利人民群众诉讼的办案方法。其主要特点是深人群众、调查研究,巡回审理、方便群众,调解为主、就地解决。
(7)司法救助:①是指人民法院对于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根据其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制度。②是指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在穷尽一切司法手段仍无法实现其合法债权的情况下,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其解决暂时生活和医疗救治困难的一种救助措施。
(8)缓减免制度:对于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制度。缓交,是指延期交纳;减交,即减少交纳数额;免交,免除全部诉讼费。
(9)四定一包:此处是指对信访案件实行定时间、定人员、定领导、定责任、包结案的工作措施。
(10)“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是指本单位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单位党组(党委)集体研究决定,严禁单位一把手说了算。
(11)“三项工作”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制度:是指围绕建立“正职监管、副职分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运行机制,单位一把手不直接分管本单位干部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建设工作,其配偶、子女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不得在同一机关从事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工作。
(12)“五个严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为确保司法廉洁而规定的五条禁令。具体内容为: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13)审限内结案率:即审理期限内结案率。每一类案件法律均规定了一定的审理期限。法定期限内审结的案件占全部结案的比重就叫审限内结案率。
(14)案件评查“三不放过”:即案件不经过评查的不放过,经评查发现问题的不放过,问题未纠正的不放过。
(15)两型社会:两型社会是指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前者包含了探索集约用地方式、建设循环经济示范区、深化资源价格改革;后者则囊括了建立主体功能区,制定评价指标、生态补偿、环境约束政策和完善排污权有偿转让交易制度等。
(16)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指诉讼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社团组织调解、仲裁等多种解决纠纷方式相互衔接、相互促进,共同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一种工作机制。
(17)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12月8日发布,包括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6个方面的内容。
(18)“两庭”建设:是指法院审判庭和人民法庭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