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4日15:30,临武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临武县“醉驾”第一案。被告人曹某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出庭接受审判。
临武县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7日下午,被告人曹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湘L07251号皮卡车,沿临武县Y932线由南向北行驶,行至临武县水东乡雷家岭村路段时,将行人陈某某撞成轻伤,之后驾车离开了事故现场。一小时后,曹某委托他人向临武县公安局报案。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被告人曹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99.4mg/100ml;后经郴州市旺?N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样鉴定,被告人曹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67.83mg/100ml,为醉酒驾驶,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
针对检方指控,被告人曹某供认不讳,当庭认罪。据悉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5月1号施行以来,临武法院审理的第一件危险驾驶案件,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