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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武法院创立人民陪审员制度与执行合议程序相结合机制
作者:凌 勇  发布时间:2011-06-30 17:13:17 打印 字号: | |

    当前,我国正处于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时期,法律制度制定的是否完备,关系着依法治国方略顺利实施。然而,执行立法的不足,已严重影响到法律的实施效果和效率,不利于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人民陪审员制度与执行合议程序相结合机制,是我院在执行程序中的一种创新。它是指由执行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共同合议执行异议、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及事项的制度。该项机制的最大特点是将审判程序中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引入到执行程序,节省执行程序中不必要的环节,从而大大提高执行效率,弥补执行法律法规的不足,有效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该项机制的创立旨在吸纳没有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的普通民众参与案件的执行,以达到提高执行效率、扩大执行民主、促进执行公开、保障执行公正、增强执行法制教育的最大效果。

    (1)提高法院执行部门办案效率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的最后防线,而法院则是法律的重要实施载体。倘若法院办案效率低下,社会公众合法权益将无法及时有效得到保护,法律权威无法得到维护。执行案件时,应由合议庭合议,但碍于法院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受限制的原因,对此类案件,不同法院做法不同,例如有的法院规定由执行部门负责独自合议;有的法院另行组成专门合议庭合议;有的法院则由审判监督庭完成合议。如果由非执行部门承担案件合议,那么,这一角色的转变,无形中延长了案件承办周期,降低了执行部门的办案效率,无法及时地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陪审员制度与执行合议程序相结合机制的创立,解决了执行法官人员不足的问题。同时,也大大缩短执行案件的合议时间,提高了执行部门的办案效率。

    (2)彰显执行工作公开性与公正性

    公正与公开一直是指导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原则,贯彻落实好这两项原则,不仅要靠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和与当事人的及时沟通,还要靠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人民陪审员制度与执行合议程序相结合机制的实施,一方面,可以使社会公众参与到案件执行程序中来,了解执行工作的具体程序和重要性,甚至执行工作的困难,从而实现执行工作的公开性;另一方面,正是由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案件的执行,加大了社会对法院执行部门的监督力度,巩固和发展了法院的中立立场,使法院执行工作更加公正、可信。

    (3)弥补现行执行制度的不足

    相对于大量详备的民事、刑事、行政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就显得相当简陋。再加之越来越突出的“执行难”问题,执行立法势在必行。而在民事强制执行立法久论未出之际,我院创新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与执行合议程序相结合机制,丰富了法院执行部门合议庭的组成形式,提高了合议效率,实现了执行程序公开化,确保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这无疑是对现有执行制度的有力补充和创新。

    在司法实践中,为确保该机制的运行取得预期的效果,我院做了以下一些尝试。

    (1)人民陪审员的确定。去年,经我院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共任命了18名人民陪审员,都来自全县的各行各业,还包括一些村、居委会的基层干部。为确保合议案件的公平、公开、公正,每次遇需陪审员参加合议时,执行部门在合议前日填写陪审员参加庭审案件计划单,送交政工室,由政工室从陪审员随机确定安排陪审员,这一过程由政工室专人记录造册备查,由政工室通知所确定的陪审员次日审核执行材料、熟悉案情,及时合议。合议庭评议案件结束后二日内,由主审法官填写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情况记录,送交政工室留存。同时陪审员也要填写案件合议总结表,对案件的审理过程及其他相关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并送交政工室。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活动情况、工作记录统一存入陪审员个人考核档案,由政工室统一进行中期考核和年终考核。

    (2)在陪审员参加合议时必须坚持:1、禁止放弃权利。合议庭成员不能以任何方式放弃对案件进行表决的权利。2、公开心证。合议庭评议案件时,不仅仅是对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进行表决,或者是对某一法官的执行意见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必须充分展示其对案件的整个心证过程。也就是说,无论是执行法官还是人民陪审员,其对案件执行的分析过程、意见的阐述,都应展示对案件执行的整个心证过程。3、发言顺序限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发言顺序为,人民陪审员先发言,其次由执行法官发言;在执行法官中,先由职务级别低或资历较浅的法官先发言;条件相同者,年龄小者先发言;最后由审判长发言。4、表决效力延续。人民陪审员制度与执行合议程序相结合机制规定,如合议庭评议的两个事项之间具有前后承接关系,即后一事项的评议以前一事项的表决结果为前提,那么,在前一事项的表决结果已经产生后,合议庭对后一事项的评议必须受前一表决结果的约束。在前一表决中持有异议的合议庭成员,不得以此为由在后一评议中继续坚持自己的意见或拒绝评议。我院自去年11月起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与执行合议程序相结合机制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执行工作质效的各项指标都有大幅的提高,受理执行案件167件,执结162件,执结率为97%,执行和解并履行率达到37%,涉执上访率仅为1.5%,比上年同期下降7.7%,为执行工作创先争优奠定了良好基础。

来源:临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谭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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