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作为法院工作的前沿阵地,对于全面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延伸审判功能,化解矛盾纠纷,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辖区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各级党委和法院对法庭工作高度重视,出台意见加强和改进法庭工作,强化法庭功能,提升法庭职级待遇,倾斜保障法庭物质装备,法庭调纠纷、保稳定、促发展的职能得以充分发挥。但是,一些辖区面积相对较小的中小型法院随着经济的发展,交通条件的改善,法庭工作却遭遇发展瓶颈,形同“鸡肋”。以湖南边陲某基层法院为例,该院法庭工作面临的困境在一些中小型法院无疑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一、人力资源极度紧张,法庭成了法院“进人难”、“留人难”问题的直接受害者。该院编制64名。由于地处偏远,工作生活条件相对较差,法官工作压力大而待遇相对较低等原因,法院“留不住人”的问题相当严重。去年该县落实公务员提前退休制度,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的公务员可以自愿提前退休。在县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提前退休人数极少的情况下,该院有8名法官提前退休。目前又有数名达到条件的干警递交了提前退休报告。年轻干警也不安心工作,去年来该院先后有5名新招录工作人员调离,其中通过考试调离的3人,直接调离的1人,借调1人;调到市相关部门的4人(城区法院2人),县内其他部门的1人。据了解,其他新进人员也都在通过考试或者其他途径意欲离开。针对这一情况,该院加大了公务员招考力度,但不少项目因报名人数太少难以达到开考要求,有的录取了也不愿来上班,致使大量岗位缺编。现在该院缺编人数达15名,几乎占到编制数的四分之一。人力资源极度紧张,导致各部门人员安排捉襟见肘。院办公室对口中院办公室、研究室和行装科,只安排主任1名(副院长兼)、2名财务人员和1名材料员;司法技术室安排干警1名,实际在立案庭工作;审监庭(审管办)对口中院两个部门,无法配齐1个合议庭;行政庭庭长由党组成员、政工室主任兼;林业庭除庭长外,另两名审判员均为林业局编制,无书记员。为了保证法院机关正常运转,法庭工作人员被迫缩减,仅安排金江法庭庭长1名,书记员1名;武水法庭庭长1名,书记员(直接向社会招聘)1名;花塘法庭庭长1名,与计生合议庭合署办公,专门办理计生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香花法庭庭长1名,在行政庭主持工作。
二、案源不足,交通日益方便考验法庭存在的必要。该院所在县县域面积1392平方公里,辖5镇17个乡,总人口31万。该院原有6个基层人民法庭,随着经济发展,交通便利,2001年该院按照上级法院精神,根据县域特点,将6个法庭撤并为4个中心法庭,使法庭机构设置相对更为合理。其时城关(后改为武水)、金江法庭年结案约为120件,香花法庭年结案约80件,花塘法庭(属无房庭,在院机关办公)年结案约40件,法庭年结案总数约占全院民商案件结案总数的三分之二。但随着水泥公路“乡乡通”、“村村通”的逐步实现,法庭受案逐年下降。其中原案源较多的武水、金江两法庭年受案数均降到50件以下,香花法庭年受案在15件上下。针对这一情况,该院不得不适应形势作出调整,逐步缩减法庭工作人员,将人员调配到审判和工作任务更为繁重的院机关,以保证法院机关正常运转的最低需要(实际上现有人员配备很难说足以保障院机关正常运转)。几年下来,原配备“三审一书”的武水、金江两法庭调整为“两人庭”,花塘法庭“转行”为“计生合议庭”,香花法庭成了“无人庭”,法庭功能逐年弱化。
法庭受案逐年下降,主要因为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一是法院严重缺编导致法庭人员紧缩,法庭人少导致受案下降,形成了人少导致案少,案少导致人更少的恶性循环。
二是交通日益方便导致法庭逐渐丧失提供便捷服务的传统优势,受案逐年下降,法庭案少导致审判资源流向院机关,形成了案少导致人少,人少导致案更少的恶性循环。
1、县域面积小、交通方便使更多当事人愿意到法院机关诉讼。该县县城位于县东部,东出县城约10公里,距北部最远乡镇约35公里。随着水泥公路“乡乡通”、“村村通”,各乡镇到县城车程一般不超过30分钟,最长不超过40分钟。县域面积小,中心法庭的辐射效应难以发挥。在县城边境乡镇的法庭,法庭往往成为所在乡镇的内设机构,其他乡镇当事人基本不会绕道该法庭诉讼;在县城各交通干线中段的法庭,因与县城距离太近,当事人起诉一般也会直接选择法院机关。2、法庭职能受限,更多案件当事人不愿到法庭诉讼。首先,法庭职能局限于民商事审判,而且与法院机关审判庭相比,还受到种种限制。随着法院改革推进和管理规范,法庭的刑事自诉、行政审判职能被剥夺,辖区群众对法庭的依赖程度下降;其次,相对更为繁琐的程序操作使法庭丧失便民优势。到法院机关诉讼,原告往往当天起诉,当天就可拿到《受理通知书》;调解结案和当庭宣判的案件,当即可以拿到盖好法院公章的调解书和判决书。法庭则不然,当事人到法庭起诉,法庭工作人员一般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到立案庭办好立案手续,导致当事人更多往返于法庭;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资料不全,则麻烦更大,毕竟中间还夹着法庭这个“中介”。调解和宣判的案件,也只能择期领取结案文书。相对于机关而言,当事人到法庭诉讼反而可能成本更大,而法庭付出的人力、经费成本也可能会更高。再次,如果案件具有执行内容,当事人还需到机关立案庭申请,并与执行部门发生关系。与其再次面对一个可能全新的陌生环境,当事人不如直接选择到法院机关诉讼划算。3、法庭功能弱化,“一人庭”、“两人庭”的普遍存在使法庭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进一步下降。由此导致一些法庭无法审理普通程序案件,“简转普”案件的移送和审理无疑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多“诉累”。而且,面对“一人庭”、“两人庭”,当事人有理由怀疑法庭是否有能力制裁违法、保障诉讼权利和诉讼安全、为相关法律文书的执行提供足够的强制力。事实上,对比当前法院机关的安保要求,“一人庭”、“两人庭”的配备可以认为是不安全的。地位下降必然导致受案减少,案少导致进一步的裁减人数,形成恶性循环,最终导致“无人庭”的出现。
但是,针对法庭工作举步维艰的现状,这类法院是否有过撤销法庭的设想呢?答案是否定的,一是与上级精神不符;二是法庭属于副科级机构,在法院当前政治待遇不高的情况下,保留法庭意味着可以多解决中层领导职数和干警的副科级待遇。于是法庭在一些中小型法院成了“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
三、因地制宜、因县而异,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法庭设置革新。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法庭工作是大势所趋。但是,如何加强和改进却应当因地制宜、因县而异。(一)加强法庭机构设置与合理配置审判资源相结合。辖区面积较大的基层法院应当进一步加强中心法庭建设,合理设置人民法庭,强化法庭功能,使之成为保稳定、促发展、构和谐的前沿阵地;辖区面积较小且交通不便的县(市、区),在距离县城(市区)较远或者交通时间较长的区域应当设置中心法庭,以充分发挥法庭的便民利民优势;但上述类型的中小型法院则可以考虑撤消法庭设置,集中有限的审判资源保障机关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改革法庭机构设置与强化法庭功能相结合。改革法庭机构设置,要坚持“扬”与“弃”相结合。上述符合条件的基层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撤减或者撤销法庭机构设置,但是法庭便民利民的功能和优势却应当在法院工作中得到传承、完善和发扬。一是积极探索以“巡回法庭”、“假日法庭”、“墟集日法庭”等流动性法庭代替固定法庭模式,充分利用日益便捷的交通和通讯,通过“预约立案”、“预约巡回审判”等灵活机动的方式,将法庭建立在田间地头和社区村落,为那些家庭困难、行动不便,急需司法救济的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二是要积极推动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方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各司其职、相互协调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司法的引导、保障和推动作用,动员全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三是要创新和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法院要与各乡镇政法部门、基层调解组织建立密切联系和互动机制,推行诉讼联系人制度,畅通案件当事人的起诉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