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我院立案庭认真吃透通知精神,精心制定方案,加强调解引导,贯彻调解优先的工作原则。
首先,引导当事人充分利用现有非诉讼调解资源,妥善处理矛盾纠纷。立案庭在收到当事人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后、正式立案之前,立案法官积极引导进行调解,向当事人解释非诉讼调解的便利,并向当事人派发《当事人调解意愿表》,积极引导当事人就近选择矛盾发生地或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讼调解组织解决纠纷,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如果当事人不同意选择非诉讼调解的,或者经非诉讼调解未达成协议,坚持起诉的,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就及时立案并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立案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其次,将调解工作贯彻案件全过程,尤其加强庭前调解工作。如果当事人同意选择立案调解,立案庭在案件移送前积极约请双方当事人前来调解,如当事人在案件移送前未能前来调解,则在案卷上标明当事人愿意调解,移送给业务庭在开庭前继续对案件进行调解。
该举措实施以来,立案庭已派发了《意愿表》179份,其中成功调解7件,其他调解工作有序进行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