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22日下午,临武县三合乡村民艾土生在一次卸矿过程中压伤,经2003年8月、2005年10月两次手术,仍未恢复劳动力。
在接受治疗期间,将其压伤的司机黄建波只支付了医药费6000元。2006年,艾土生迫于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但黄建波并未按时支付判决生效的35077.01元赔偿费,同年,临武县人民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此时,黄建波为躲避执行常年在外务工,无法取得联系,亦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多次深入黄建波家里调查情况,做其家人的疏导工作。2007年,根据有效线索,法院执行人员赴郴州将黄建波执行拘留。期间,执行人员得知黄建波的父亲身患癌症,不得不将其释放,执行工作面临无法执行的困境。
2010年,不幸再次降临申请人艾土生,53岁的艾土生患上了鼻咽癌。法院执行人员得知情况后,及时向法院领导及政法委做了情况汇报,政法委及法院领导高度重视,认为艾土生的情况已符合司法救助基本条件,应及时启动司法救助,尽快解决艾土生的实际困难。近日,艾土生在法院执行局办公室里热泪连连,一双粗黑的大手接过了法院申请到的20000元司法救助金和执行人员近期执行到位的7000元赔偿金,同时表示对赔偿金其余部分自愿放弃,终于缓解了艾土生面临的燃眉之急,也宣告了本案执结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