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院受理的范围
1、对本院一审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不服提出申诉或再审申请的;
2、对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本院一审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不服提出申诉或再审申请的。
(二)申诉、申请再审期限:
1、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一般最迟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提出;
2、对行政案件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在裁判生效后二年内提出。
(三)申请再审或申诉所需提交材料
1、身份证明;
2、申诉状或再审申请书(需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3、一审、二审、再审或驳回申诉通知书等所有生效法律文书;
4、相关证据材料。
(四)不予受理情形
1、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2、经两级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申诉、再审申请的案件一般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