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对本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民事和行政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民事和行政裁定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刑事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刑事裁定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提出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四份,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交本院审理案件的承办庭。
3、本院案件承办庭接到上诉状后经审查符合上诉条件的,民事、行政案件将给上诉人开出预交上诉费通知,上诉人应当按照通知的要求到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不按规定预交上诉费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